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28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Kung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送達地址:DiplomaticArea,P.O.Box00000,Doha,Qatar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地址為國外地址,經本院於112年8月1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到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因抗告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第2、3款及第3項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0日對抗告人發生送達效力,然抗告人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稿)、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件可稽(本院卷第35至51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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