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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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