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昌營造有限公司、 王昭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正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為何?並補其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