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 賴淑珍 即摩登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張進德 會計師被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處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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