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一一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麗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重吉~B法官林麗真~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