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婉然 訴訟代理人 吳建岱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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