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798號債權人生弘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芷涵 即珊妮亞時尚美容工程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珊妮亞時尚美容工程館之最新營利事業
2、承上,如上開商號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