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郭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