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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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聲請人 游豐源 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依序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10×34元=1,700元)。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交通費2,000元、勞健保費680元、手機費1,000元等項,聲請人應提出支出證明文件(應依聲請更生前2年依序提出,分別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及單據,即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件,不得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三、聲請人主張積欠宜蘭監理站牌照稅、燃料稅及交通罰款166,
919元,每月分期須繳4,000元以上金額等語,聲請人應提出相關依據。併述明現是否已分期繳納上開罰鍰?分期給付之方案為何?及已繳納之期數、剩餘款項。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於任職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之職業為何?請詳實
陳報,並提出薪資、津貼、獎金等收入證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
⒉任職於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迄今之薪資、津
貼、獎金等收入,並提出由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每月薪資條或薪轉戶存摺資料,若為證明書,請蓋公司章(勿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投保薪資為依據)。
⒊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依序詳實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依據:⒈名下汽車及機車之行照影本。若已報廢,亦應提出證明。
⒉104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⒋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