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鄭賀騰 相對人 張景堯鄭進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鄭進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進山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未定清償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鄭進山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選任相對人張景堯為其遺產管理人。復經聲請人定期催告相對人清償前開債務,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催告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所有權人:鄭進山(歿),遺產管理人張景堯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水里鄉城中269112分之1備考鄭進山(歿),遺產管理人張景堯2南投縣水里鄉城中2771012分之1備考鄭進山(歿),遺產管理人張景堯3南投縣水里鄉城中277-1242分之1備考鄭進山(歿),遺產管理人張景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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