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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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詹慧敏 年籍詳卷原告兼被告 何承恩 同上
郭木嬌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