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皓文具保人張學承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學承因受刑人謝皓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其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110年3月12日緝獲歸案,並於同年月15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入監執行中,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簡表在卷可參,是本件受刑人現已入監執行,即不得再謂其逃匿,受刑人顯非在「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