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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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69號聲請人 許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姵儒 、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秀倫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建築式樣材料為鋼筋混「凝」土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