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26號
原告 賴威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林宜儒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福松 律師即 張萬教 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