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軍交簡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桃軍交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仁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10
8年度桃軍交簡字第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 莊文彬 」應更正為「田仁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108年度桃軍交簡字第
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記載「莊文彬」,然該判決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被告姓名為「田仁杰」,且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所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已正確記載被告姓名為「田仁杰」,是上開判決主文欄記載「莊文彬」僅係文字之誤繕,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桃園軍事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