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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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41號聲請人 尤添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天賜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台端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確認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無誤,並提出債務人蔡天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