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帳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7號原告 張雅媜 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夫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消簡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於108年5月7日收受該裁定,未據提起再抗告,而於108年5月21日確定。惟原告於該裁定確定後,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