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聲請人 阮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廖文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系爭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有無提示?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如執票人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應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聲請人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