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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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張偉洲
張峻張堂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偉洲、 張峻豪 、張堂恩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張偉洲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20日起至133年5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張偉洲於94年6月1日邀同相對人張峻豪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自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811,3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5月8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102年5月10日送達相對人張偉洲、張峻豪、張堂恩,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新庄子│大北園│0000-0000│建│230│全部│張堂恩應有部分1/2││0│││││││││張偉洲應有部分1/4││1│││││││││張峻豪應有部分1/4│├─┼───┼────┼───┼───┼────────┼─┼──────┼───────┼───────────────┤│0│雲林縣│二崙鄉│新庄子│大北園│0000-0000│建│46│全部│張偉洲應有部分1/2││0│││││││││張峻豪應有部分1/2││2││││││││││└─┴───┴────┴───┴───┴────────┴─┴──────┴───────┴───────────────┘┌──────────────────────────────────────────────────────────────┐│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雲林縣二崙鄉大│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7.43│135.││全部│張堂恩所有││0│000│大北園小段0422│華路29之1號│造│二層53.33│89│││││1││-0003地號│││三層35.13│││││├─┼───┼───────┼───────┼───────┼─────┼──┼─────────┼──────┼──────┤│0│00000-○○○鄉○○○段│雲林縣二崙鄉大│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7.43│129.││全部│張偉洲、張峻││0│000│大北園小段0422│華路29之2號│造│二層47.43│99│││豪應有部分各││2││-0003地號│││三層35.13││││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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