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己○○
戊○○○上二人代理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兩造經中華民國駐日機構認證之收養契約書,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復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提出收養契約書;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非訟事件法第1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依法應提出收養人己○○、戊○○○與被收養人丙○○間之收養契約書,惟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所提出之收養契約書係在日本作成,而該收養契約書並未經中華民國駐日機構認證,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