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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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 梁錫信 被上訴人 陳鴻銘
王天發
26號 黃嘉賓 王家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義文 被上訴人 潘曉菁 訴訟代理人 潘進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第十七行關於「系爭722、722-2、722-42等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772、772-2、772-4等地號」、第四項第二十二行及第五項第一行關於「系爭722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系爭77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康弼周
法官詹秀錦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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