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宸芸 (原名 周劉如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循環息3,571元及違約金3,300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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