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思嵐選任辯護人蕭能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08、50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7390號、111年度偵字第6449、31890、31891、31892、112年度偵字第6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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