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啟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啟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應併合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江啟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附表:受刑人江啟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1年8月13日│苗栗地檢│苗栗│101年│102年3月│苗栗│101年│102年3月│編號1至2│││毒品│1年││101年度│地院│度訴字│29日│地院│度訴字│29日│經判決定│├─┼─────┼────┼───────┤毒偵字第││第797│││第797││其應執行││2│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101年8月13日│1636號││號│││號││有期徒刑│││毒品│8月│││││││││1年5月│├─┼─────┼────┼───────┼────┼──┼───┼────┼──┼───┼────┼────┤│3│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02年1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5月│臺中│102年│102年6月│編號3至4│││毒品│1年1月││102年度│地院│度訴字│13日│地院│度訴字│3日│經判決定│├─┼─────┼────┼───────┤毒偵字第││第767│││第767││其應執行││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102年1月30日│461號││號│││號││有期徒刑│││毒品│9月│││││││││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