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原告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被告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簽立之買賣暨軟體委託開發合約,主張已依約完成套裝交貨及軟體製作,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原告所提出上開合約書第9條第1項後段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已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