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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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51號聲請人 徐光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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