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4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清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宗吏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宗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債務人蔡宗吏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