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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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被告 威凱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被告 王韻涵
林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五行關於「年7月14日起至104年7月1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年7月14日起至105年7月14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霈恩┌─┬──────┬───┬─────────┬─────────────────────┐│││││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本金│利率(│利息計算期間├───────────┬─────────┤│號│(新臺幣)│年息)│(民國)│原利率10%│原利率20%││││├────┬────┼─────┬─────┼────┬────┤││││起日│迄日│起日│迄日│起日│迄日│├─┼──────┼───┼────┼────┼─────┼─────┼────┼────┤│1│700萬元│2.36%│105.1.10│清償日│105.2.10│105.8.09│105.8.10│清償日│├─┼──────┼───┼────┼────┼─────┼─────┼────┼────┤│2│3,984,139元│3.4%│105.1.16│清償日│105.1.16│105.7.15│105.7.16│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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