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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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偵字第7435號案件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88002447號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佐。嗣被告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惟迨執行時竟逃匿,是爰依刑事訴訴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被告戶籍地、陳報住所地傳喚、並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復另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96年2月2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郵務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