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OKWAP行動電話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九十六年八月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上述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OKWAP行動電話手機一支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上開手機乃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未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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