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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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號聲請人A01住雲林縣○○市○○街00號關係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
三、指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A02前因腦梗塞造成腦部損傷,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代A02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A02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A02之子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A02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診斷證明書。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鑑定書。
⒋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⒌親屬同意書。
(二)A02因中度至重度血管性認知障礙症合併行為困擾,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2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最佳利益,另指定A02之子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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