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 陳云秦 即賴 陳惠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6年10月30日⑵民國99年11月12日⑶民國105年1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⑵3,320,000元⑶4,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26年10月28日⑵民國129年11月9日⑶民國135年11月17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 賴陳云秦 即賴陳惠秀,債務額比例:⑴⑵⑶全部。
嗣債務人賴陳云秦即賴陳惠秀於⑴民國(下同)96年11月9日⑵103年12月3日⑶105年12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500,000元⑶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6年11月9日⑵118年12月3日⑶120年12月1日,⑴⑵⑶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8年1月9日⑵107年12月3日⑶107年12月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998,103元⑵1,908,280元⑶4,409,44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賴厝廍││8-18│8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4199│臺中市北區賴厝│店舖、│一層:44.35│陽台:19.32│全部││││廍段8-18地號│住宅、│二層:44.35│││││├───────┤人行道、│三層:50.40││││││臺中市北區綏遠│水箱、│四層:12.94││││││路一段30號│鋼筋混凝土造、│屋頂突出物:│││││││14層│12.60││││││││騎樓:14.70││││││││合計:179.34│││├─┴───┴───────┴────────┴──────┴──────┴───┤│共有部分:賴厝廍段14429建號,面積:6,69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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