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楊振宗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