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珊珊 告訴被告林忠智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 楊子駿 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並當庭給付損害賠償完畢,告訴代理人即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1號調解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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