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蔡雯雯 被告 江柏樺 上列被告江柏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蔡雯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郭韶旻
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