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 周威傑 以上上訴人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因98年訴字第14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