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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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6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第186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55號、第1889號、第2142號、第101偵字第7023號),由本院諭知合併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震書記官邱家銘通譯葉榮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淑鈴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之包裝袋壹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參玖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零公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淑鈴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3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606號裁定命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依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10月20日因停止處分而出監,嗣於99年12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且未戒絕毒癮,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及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分別查獲(施用、持有時間、地點、方式、查獲時地、扣得物品均如附表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前毛重0.2公克),檢驗後檢體既已用罄,及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應認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惟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微量之海洛因無法析離,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於其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39公克,檢驗後淨重
0.030公克,含包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於其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邱家銘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查獲時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本院案號│││││(新臺幣)│││(偵查案號)│├──┼────┼─────┼─────┼──────────┼─────────┼──────┤│1│100年9│不詳處所內│以將海洛因│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陳淑鈴施用第一級毒│101年度審訴│││月17日9│。│置於針筒內│經警通知到場,於100│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字第1611號(│││時30分許││注射之方式│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101年度毒偵│││,為警採││,施用第一│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字第2055號、│││尿時間回││級毒品海洛│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第1889號、第│││溯72小時││因1次。│應,始悉上情。││2142號)│││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許││││││││。││││││├──┼────┼─────┼─────┼──────────┼─────────┼──────┤│2│100年10│不詳處所內│同上。│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陳淑鈴施用第一級毒│同上│││月4日15│。││經警通知到場,於100│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時許,為│││年10月4日15時許,徵│。││││警採尿時│││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間回溯72│││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小時內之│││,始悉上情。│││││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許。││││││├──┼────┼─────┼─────┼──────────┼─────────┼──────┤│3│101年3月│不詳處所內│同上。│嗣於101年3月14日14時│陳淑鈴施用第一級毒│同上。│││14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品,處有期徒刑捌月││││許,為警○○○區○○路○○巷○○號前,│。││││採尿時間│││因其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回溯72小│││,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時內之某│││驗,檢驗結果呈嗎啡、│││││時(不含│││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公權力拘│││上情。│││││束時間)││││││││許。││││││├──┼────┼─────┼─────┼──────────┼─────────┼──────┤│4│101年3月│不詳處所內│將甲基安非│嗣於101年3月14日14時│陳淑鈴施用第二級毒│同上│││14日15時│。│他命置於玻│5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品,處有期徒刑肆月││││許,為警││璃球吸○○○區○○路○○巷○○號前,│。││││採尿時間││內用火燒烤│因其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回溯96小││產生煙霧吸│,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時內之某││食之方式,│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時(不含││施用第二級│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公權力拘││毒品甲基安│上情。│││││束時間)││非他命1次││││││許。││。││││├──┼────┼─────┼─────┼──────────┼─────────┼──────┤│5│101年3月│高雄市大寮│以500元之│嗣於101年3月14日14時│陳淑鈴持有第一級毒│同上。│││14日○○○區○○路「│價格, 向真 │5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某時許。│金格」遊戲│實姓名○○○區○○路○○巷○○號前,│。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場。│籍均不詳綽│因其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壹││││││號「大爺」│,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只,沒收銷燬之。││││││之成年男子│洛因1包(毛重為0.2│││││││,購得第一│公克)。│││││││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公克││││││││)。││││├──┼────┼─────┼─────┼──────────┼─────────┼──────┤│6│101年1月│高雄市大寮│以將海洛因│嗣於101年1月18日21時│陳淑鈴施用第一級毒│1010審訴字第│││15日○○○區○○○路│置於針筒內│2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品,處有期徒刑捌月│1861號(101│││許。│247巷16號│注射之方式│區○○區○○○街口,│。│年度偵字第70││││住處內。│,施用第一│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23號)│││││級毒品海洛│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列│││││││因1次。│管人口,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7│101年1月│高雄市大寮│以500元之│嗣於101年1月18日21時│陳淑鈴持有第一級毒│同上。│││18日2○○○區○○路「│價格,向真│20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品,處有期徒刑參月││││20分前某│悟空」電子│實姓名、│區○○區○○○街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時許。│遊戲場內。│年籍均不詳│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海洛因壹包(檢驗前││││││綽號「哥仔│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列│淨重零點零參玖公克││││││」之成年男│管人口,並扣得第一級│,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子,購得第│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參零公克,含包裝袋││││││一級毒品海│前淨重0.039公克,檢│壹只),沒收銷燬。││││││洛因1包(│驗後淨重0.030公克,│││││││檢驗前淨重│含包裝袋1只),而悉│││││││0.039公克│上情。│││││││,檢驗後淨││││││││重0.030公││││││││克,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