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明坤 代理人 王銀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素美┌───────────────────────────────────────────────┐│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股│玉山商業銀行彰│104年6月18日│3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彰化│化分行│││││││分公司 林世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