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鴻輝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