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義博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60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湯義博於民國112年2月5日下午1時12分許,陪同友人 蔡依宣 前往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與工業七路路口,協助蔡依宣與 吳知易 協商債務事宜,進而與吳知易發生口角、肢體衝突時,見告訴人 魏祐騏 壓制 蔡伊宣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鋁棒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其受有頭部挫傷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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