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務人 陳鑫鑾 債務人 杜慶華
一、債務人陳鑫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玖萬 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鑫鑾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鑫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慶華給付之。債務人陳鑫鑾、杜慶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