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21號原告 謝金銀 被告 吳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慧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