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旭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參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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