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65號附民原告 吳依柔 附民被告 鄧裕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