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6,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工庭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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