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 詹佩如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被告 辛秋麗
吳英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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