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5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郭玉鳳 即 施進成 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阿妹 即施進成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思羽 即施進成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春美 即施進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