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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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到院;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為應提出之文件;且聲請人陳稱:渠所以負債,係因跟會被倒,討不到錢,以致債務越欠越多,足見聲請人應有債務人),惟此為得補正之事項,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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