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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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及說明如附表所命補正之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9年2月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年2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⒈債務人既業與債權銀行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個別協
商一致性方案,是請債務人據實說明目前與其他債權銀行有無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若有,請提出協商之相關資料到院;若無,請說明真正原因為何?⒉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⒋債務人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權源,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
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⒌釋明交通費每月達新台幣(下同)2,000元之理由,並提供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距離。
⒍債務人及其配偶民國96年、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⒎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6月起迄今所有
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⒏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⒐陳明配偶是否分擔家庭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
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⒒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
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