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禾盛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瑋
被   告 頤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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